(2012年11月29日政协嘉善县第十三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善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参照全国和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政协嘉善县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建设“科学发展示范点”、率先建成惠及全县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嘉善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嘉善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嘉善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执行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并向中共嘉善县委、嘉善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嘉善县人民政府提交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的变更。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职或撤销职务,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作出报告。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政协嘉善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的设置和变动,任免各专门委员会、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正副主任。任免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
(八)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考察、调研等重要活动。联系指导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的工作。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席会议拟订,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有关事项一般于会前五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商讨论中共嘉善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嘉善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在嘉善县的省、市政协委员;
(二)上一届政协的主席、驻会副主席;
(三)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正副主任;
(四)与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兼职副主任和有关县政协委员;
(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
(六)邀请中共嘉善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七)委组召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等方式进行。在全体会议上,可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专门委员会、活动组和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委员或数名委员联名发言。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嘉善县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或以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等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视需要安排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简报或信息。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嘉善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和应尽义务。全体成员必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妥善安排好其他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书面、电话请假手续。请假应向县政协办公室秘书科提出,经秘书长同意方予准假;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中进行通报;对未履行职责、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的,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